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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來家吸毒 主人被判刑
吸毒構不成犯罪,但是邀請朋友來家吸毒的人,就構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類似案件在上海并不少見,上海法院前5年共受理此類案件550件631人。
現年25歲的卞小姐經常約些朋友來家聚會。2002年1月18日晚,卞小姐又像往常一樣約來了五位朋友。吃過飯,喝過酒后,卞小姐將音響開到最大,男男女女朋友就隨著震耳欲聾的迪斯科音樂,瘋狂地跳著舞。但是沒有一會兒大家都覺得力不從心,這時不知誰從背包中取出一包“”,于是大家爭先恐后地吃了起來,不一會兒大家就開始忘乎所以,搖頭晃腦起來。
也不知過了多久,只聽到有人敲門。卞小姐一邊跳著舞一邊隨手開了門,兩名警察出現在她的面前。正當他們意識到時,已經晚了。警察不僅看到了滿屋子的烏煙瘴氣,而且發(fā)現了放在桌子上的“”。原來,這時已經到了凌晨2點,卞小姐家的音樂吵得鄰居無法睡覺。鄰居無奈報警找來了警察??墒钦l也沒想到,一次普通的出警竟然破獲了一起犯罪案件。
案發(fā)后,參與吸毒的朋友分別被勞教或行政拘留,卞小姐卻被以容留他人吸毒提起了刑事公訴。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卞小姐明知他人服用,仍在其住處予以容留吸食,其行為已經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處卞小姐拘役3個月,罰金人民幣3000元。庭審中,卞小姐說自己礙于朋友情面,沒有及時制止。朋友情面難卻,但是法律卻不會因為情面而有所寬容。按照刑法第354條規(guī)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國家禁止擅自生產“減肥藥”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判決了一起因為制造和出口國家管制類精神藥品苯丁胺的犯罪案件。這起案件中,罪犯為獲利而生產減肥藥,卻觸犯了國家刑律。
苯丁胺是一種具有抑制食欲作用的興奮劑,是聯合國精神藥品公約管制的精神活性物質。這種藥品正常使用,對人體具有減肥作用。但至今我國仍沒有批準生產,也沒有許可進口,屬于我國禁毒工作重點打擊的苯丙胺類。但在國外,有些人為減肥卻急需這種物品。
一次偶然的機會,江蘇省揚中市人孫明獲悉這一消息,萌生了制造苯丁胺的念頭,同時他還通過互聯網供貨信息,后來果然不出所料,竟有來自國外的多人發(fā)來電子郵件,要求購買這種藥品。于是,被告人孫明、楊向華、姚金保等人利用在當地合伙開辦的工廠,批量加工生產苯丁胺。生產成功后,他們又通過互聯網進行銷售。2002年4月28日,正當來自東南亞某國的兩名買主帶著33千克苯丁胺,準備從虹橋機場出關時被查獲,遂案發(fā)。司法機關還查明,在此之前兩年多的時間里,孫明伙同他人制造、販賣苯丁胺120千克,楊向華、姚金保伙同他人制造、販賣苯丁胺399千克。
基于上述事實,上海第一中院以孫明等3人以及兩名泰國買主分別構成制造、販賣、走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至7年6個月,罰金人民幣1萬元至4萬元之間。
我國刑法第357條規(guī)定,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也稱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隱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如果人們不經意間生產、運輸、出口這些物品,就可能構成犯罪。
替人代收郵包 坐牢15年
2001年底的一天,曹女士收到一份從廣州快遞過來的郵件。曹女士打開一看里面是一個精致的皮包和一封信,信上寫著“請將此包轉交你的表叔袁某”。袁某是曹女士的表叔,很長時間沒有聯系,突然收到他的郵件,并且寄到她家,曹女士有點奇怪。于是電話與表叔取得聯系。電話里表叔告訴她,這是他的郵包,請她代收一下,馬上過來拿。待表叔來拿包裹時,曹女士才得知里面裝的是。
事后,類似情況陸陸續(xù)續(xù)先后發(fā)生了數次。曹女士雖然沒有從表叔那兒得到一分錢,但出于親情關系,不僅繼續(xù)為表叔簽收從廣州寄來的“包裹”,而且還不時幫著表叔送“包裹”。
2002年1月,表叔袁某又從廣州購得海洛因12塊(凈重1201.2克),并以特快專遞的方式郵寄到曹女士家。正當曹女士按照袁某的意思攜帶至上海市閘北區(qū)時,被早有準備的公安人員抓獲。偶然機會替人收“包裹”的曹女士,就這樣悄悄地滑向了犯罪的深淵。
黃某在仙游煙草專賣局辦理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指定的供貨單位為仙游煙草公司。后黃某為謀取差價,在泉州購進一批香煙,價值85250元。在沒有準運證的情況下,雇傭犯罪嫌疑人王某用汽車從泉州運回仙游,運費170元,途中被仙游縣煙草執(zhí)法部門查獲。
二、分岐意見
第一種意見,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理由是:1、犯罪嫌疑人王某明知黃某無準運證而承運香煙,違反了我國《煙草專賣法》的規(guī)定,屬違反國家規(guī)定,破壞了我國的煙草專賣制度和煙草市場秩序,是非法經營行為;2、王某承運的香煙價值85250元,超過了5萬元,達到了有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非法經營罪的追訴標準。
第二種意見,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理由是:1、我國的《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對無準運證承運煙草制品的行為,只設定了行政處罰的條款,并沒有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2、“兩高”、公安部、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辦理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規(guī)定“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fā)許可證、零售許可證,而生產、批發(fā)、零售煙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痹摗础醇o要〉〉沒有將無證運輸煙草的行為納入刑事處罰的范疇。根據罪刑法定的原則,無證運輸煙草的行為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三、評析意見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重點是看該行為是否符合犯罪的三個基本特征及四個構成要件。本案犯罪嫌疑人王志華的行為符合犯罪的第一個特征,社會危害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機構簽發(fā)的準運證;無準運證的,承運人不得承運?!北景钢校缸锵右扇送踔救A在沒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機構簽發(fā)的準運證的情況下,為黃加清承運煙草專賣品的行為,已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破壞了我國的煙草專賣制度和煙草市場管理秩序。因此,犯罪嫌疑人王志華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
犯罪的第二個特征是刑事違法性。非法經營罪是指違法國家規(guī)定,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具體有以下幾種情形:其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專營、專賣物品。其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其三,未經國家主管部門許可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yè)務等。其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管理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由于我國《刑法》第225條規(guī)定的非法經營罪系混合罪狀,該條規(guī)定中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以及第(四)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管理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屬于空白罪狀。為了防止該罪名在司法實踐中被濫用,導致刑法打擊面過大,我國的立法機關及“兩高”先后出臺了多個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對非法經營罪的適用范圍及主體進行限制。如非法經營食鹽、外匯、非法出版物等。根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辦理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第三條[關于非法經營煙草制品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規(guī)定:“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fā)許可證、零售許可證,而生產、批發(fā)、零售煙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從該《紀要》中我們可以看出,只有無證生產、批發(fā)、零售煙草制品的三種行為,達到情節(jié)嚴重和程度,才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司法解釋并未將無證承運的行為納入刑事處罰的范疇。因此,單純的無證承運煙草制品的行為是不能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實際上, 承運人經營的對象是運輸服務,并非承運的貨物本身。也就是說承運人并沒有經營煙草專賣品,本案中的托運人黃某才是經營煙草制品的主體。
無證承運煙草也有一種入罪可能。那就是根據《關于辦理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第四條[關于共犯問題]規(guī)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本《紀要》第一條至第三條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仍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認定為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提供房屋、場地、設備、車輛、貸款、資金、賬號、發(fā)票、證明及技術等設施和條件,用于幫助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假冒偽劣煙草制品、非法經營煙草制品的?!狈缸锵右扇送跄车臒o證承運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的共犯呢?關健要看他是否明知托運人黃某在非法經營。但本案中的黃某是在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個體)的前提下,雇傭犯罪嫌疑人王某從外地運輸香煙,其行為屬于未在當地煙草專賣批發(fā)企業(yè)進貨和無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違法行為,并非無零售許可證而零售香煙。目前沒有法律、法規(guī)或司法解釋將這種超越許可范圍的行為視為無證經營,也沒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明文規(guī)定。也沒有證據證明黃某存在無證批發(fā)的行為。因此,經營者黃某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那么被其雇傭運輸煙草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為當然不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共犯。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為不符合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其行為不具有刑事違法性。
第三,犯罪嫌疑人王志華的行為不具有應受刑法懲罰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無準運證或者超過準運證規(guī)定的數量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可以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價格收購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情節(jié)嚴重的,沒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承運人明知是煙草專賣品而為無準運證的單位或個人運輸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我國《煙草專賣法》對無證承運煙草制品的行為,只規(guī)定了行政處罰,并沒有刑事處罰的規(guī)定,因此,犯罪嫌疑人王志華的行為不具有應受刑法懲罰性。
第四,從案件的處理效果來看,筆者認為對犯罪嫌疑人王某進行行政處罰,足以起到預防和制止違法行為的作用,沒有必要動用刑罰。刑罰是保護社會秩序的最后手段,但刑罰的嚴酷性,決定了刑罰必須具有謙抑性。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無證承運煙草的行為,煙草執(zhí)法部門可根據我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沒收違法所得并進行處罰款。相對于無證承運煙草這種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及違法行為的收益,對其進行了行政處罰足夠嚴厲。(就本案而言,不僅要沒收犯罪嫌疑人違法所得的運費170元,還要處以所運輸香煙價值的10%至20%的罰款,即8525元至17050元的罰款)。行政處罰的措施足以使犯罪嫌疑不敢再違法,可以達到標本兼治的效果。
論文摘要:行為人并未綁架被害人,而是將被害人策劃、配合去外地游玩、或將被害人騙至外地游玩,并向其第三人(一般為家屬)謊稱綁架了被害人并以此要求贖金的行為只能定性為敲詐勒索。非法拘禁是否是暴力、脅迫、騙取等手段控制人身自由實現其他犯罪目的指控不能時的口袋罪名。
論文關鍵詞 犯罪目的 綁架 非法拘禁
一、基本案情
2008年至2010年間,被告人馮某與被害人湯某經人介紹后談戀愛,并有同居關系,后被害人湯某提出分手,經被告人馮某多次聯系均未果。
2011年6月23日16時30分許,被告人馮某為了與被害人湯某見面,在本市奉賢區(qū)金匯鎮(zhèn)菜場附近,采用言語引誘等方式將湯某的女兒婷婷(6周歲)帶至本市松江區(qū)九亭地區(qū)。當晚,被告人馮某電話告知湯某婷婷在其手中,欲見女兒到其浙江寧海老家;后被告人馮某與被害人湯某在電話中發(fā)生爭執(zhí),被害人湯某稱馮帶走其女兒的目的是為了要回之前花費在湯處的錢款,并提出歸還5萬元是否可以,馮某予以認可。次日11時許,民警在本市閔行區(qū)七寶鎮(zhèn)將被告人馮某抓獲并解救被害人婷婷。
二、分歧意見
本案定性為綁架罪、敲詐勒索罪還是非法拘禁罪?存在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馮某的行為構成綁架罪,理由是:被告人馮某采用言語引誘的方式將年僅6歲的被害人婷婷騙離監(jiān)護人,且以將被害人婷婷帶至浙江老家等地為威脅,向被害人湯某索要5萬元錢款,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及財產權利,其行為特征完全符合綁架罪的構成要件,雖然未實際取得5萬元,但仍不影響綁架罪既遂的認定。
第二種意見認為馮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理由是:被告人馮某采用言語引誘的方式將年僅6歲的被害人婷婷帶至松江九亭,該行為方式并不符合綁架罪中暴力、脅迫劫持被害人的特征,但是被告人馮某利用被害人湯某擔心其女兒的恐懼心理,迫使湯某做出處分5萬元錢款的決定,其行為完全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因未實際取得5萬元,故可認定為敲詐勒索罪未遂。
第三中意見認為馮某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理由是:被告人馮某采用言語引誘等方式將年僅6歲的被害人婷婷騙離監(jiān)護人,其行為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迫使被害人湯某與其見面詳談分手事宜而非勒索財物,其在電話中提及歸還5萬元系一時沖動下的氣話,且與被害人湯某、被害人婷婷間關系特殊,其行為未侵犯到被害人湯某是否拿錢贖人的自決權,年僅6歲的被害人婷婷被帶離監(jiān)護人后即可視為人身自由喪失,故其行為特征完全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
三、法理研究
我們同意第三種意見,即馮某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具體分析
(一)從犯罪主觀目的來看,被告人并不具有占有財物等非法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馮某供述稱其以為被害人婷婷買溜冰鞋等理由將婷婷騙走并帶至松江九亭地區(qū),主要目的是為了要與湯某見面;因其與被害人湯某之前系男女朋友關系,且曾有同居關系,后湯某以家屬反對等理由提出分手,但是遭其拒絕,后多次至被害人湯某工作單位以及通過電話聯系等方式要求與湯見面談清楚為何要分手等問題,但是均未果,其在無奈之下實施了上述行為。被害人湯某的陳述與被告人馮某的供述基本一致,稱馮某帶走婷婷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與其見面,而并非要索要財物。對于案發(fā)當天兩人在電話聯絡中提到5萬元錢款的問題,被害人湯某也作出詳細解釋,其得知馮某帶走婷婷后就與馮聯系,馮某稱要見婷婷就回浙江寧海老家,其質問馮某你帶走婷婷不就是為了想要回之前花費的錢款嗎,還2萬元夠不夠,馮回答稱不夠,其又稱還5萬元夠不夠,馮回答稱夠了。由此可見,被告人馮某只是在氣憤之余隨聲附和稱5萬元夠了,并非馮某主動向湯某索要5萬元錢款。因此,從現有證據情況來看,被告人馮某主觀上并無勒索財物的目的,其行為不符合綁架罪的主觀要件。(二)從犯罪的客觀行為來看,被告人行為在客觀上已違背被害人的行動意志、限制了被害人婷婷的人身自由
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理解綁架罪中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中的其他手段。在綁架案中,行為人通常會使用程度較高的暴力,也包括使用輕微暴力以及脅迫,但也不能完全排除欺騙以及其他方法的存在。
少年、兒童因為年齡大小的不同,一般具有不同程度的歸家意志和表達歸家意志的能力,如果行為人使用欺騙方法滯留少年、兒童,實施了超出少年、兒童處理事務能力的誘騙行為或者實施了足以違背少年、兒童行動自由的行為,按照具體的被害人認識、處理事務的能力判斷,達到足以使其不能反抗程度的,則侵犯到少年、兒童人身自由,應當認為具有綁架的性質。如引誘少年、兒童打電子游戲、玩撲克牌,當被害人表示想要回家的時候,行為人施加威脅、恐嚇行為繼續(xù)滯留兒童的,或者將兒童置于無法回家的境地的,不讓少年兒童回家或者不送其回家的等等 。行為人因為使用上述方式實施控制被害人的行為,究竟是欺騙的手段還是暴力的手段只是一個概念之爭,但從性質來看已完全符合綁架的特征。本案中,被告人馮某采用欺騙、言語引誘等方法將年僅6歲的婷婷帶離監(jiān)護人湯某且?guī)е了山磐さ貐^(qū),致使被害人無能力回到母親身邊,從客觀行為來看已經將婷婷置于自己的實力支配之下,使婷婷喪失了人身自由,基本符合綁架罪的客觀行為特征。這也是本案引發(fā)定性爭議的關鍵所在。
此外,對于被告人馮某的行為是否符合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要件已經不言自明。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區(qū)分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實際上綁架了他人 。如果行為人并未綁架被害人,而是將被害人騙至外地游玩,并向其家屬謊稱綁架了被害人并以此要求贖金的行為只能定性為敲詐勒索。本案中,被告人馮某實質上已經違背婷婷的行動意志,致其不能回到監(jiān)護人身邊,已經符合綁架的性質,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要件。
其次要解決的是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關系問題。理論上一般認為,綁架行為與拘禁行為在客觀上具有內容的同一性,兩者區(qū)分關鍵在于綁架罪的主觀超過要素勒索財物目的。從犯罪構成來說,綁架罪的客觀要件包含非法控制人質自由的要素,因而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與非法拘禁罪存在特別法與普通法的競合關系。 由此可見,僅從客觀行為分析尚不能解答馮某的行為究竟是非法拘禁還是綁架。但一個事實可以確認,即馮某實施的上述行為使年僅6歲的被害人婷婷脫離其母親湯某的監(jiān)護,客觀上已經限制了被害人婷婷的人身自由。
(三)從綁架罪的本質特征來看,被告人馮某行為危害并未達到綁架罪所要求的嚴重侵犯被害人(被綁架者及第三人)財產權利、人身權利的程度,未侵害被害人湯某的自決權
綁架罪的核心特征即以錢贖人,不但侵犯了被綁架人的人身權利,更為重要的是侵犯了被綁架人家屬及他人的自決權。因為當罪犯以虐待人質的方式甚至以殺害、傷害人質的方式向第三人勒索時,對第三人的影響是巨大的。第三人必須在滿足犯罪人的非法要求與解救人質之間作出艱難的選擇,這不僅是救人還是破財的兩難選擇,而且涉及到更為深遠的道德、法律問題 。本案中,被害人湯某于案發(fā)當晚知道其女兒被馮某帶走以后,其表示相信馮某不會傷害婷婷。因為被害人婷婷雖然不是馮某的女兒,但是馮某對婷婷非常疼愛,經常給婷婷買衣服、玩具等,且婷婷與馮某相處很融恰。馮某之所以能將婷婷騙走,婷婷對其信任、熟悉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被害人婷婷亦稱其被帶至松江后,馮某并沒有對其打罵,晚上給其買了果凍等食品。因此,從現有證據情況來看,被害人婷婷雖然人身自由受到了侵害,但遠未達到綁架罪所要求的嚴重威脅被害人人身權利的程度。同時,在綁架罪中,對第三人勒索的意圖中還應當包括利用第三人對人質的安危擔憂的內容。因為只有意在使第三人為人質安危擔憂來勒索錢財等不法要求的場合,才會侵犯到第三人的自決權。 本案中,被害人湯某認為馮某不會傷害婷婷,因此從未產生過拿錢贖人的想法,其并未陷入救人還是破財的兩難選擇,即自決權沒有受到侵害。故從被告人馮某行為侵犯的客體及法益來看,不符合綁架罪的本質特征。
(四)從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來看,將被告人馮某的行為定性為非法拘禁罪能更好地實現罰當其罪、更好地實現公平正義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諸如因無知、愚昧、一時沖動扣留岳父母要求媳婦回家、扣押女友的父母迫使女友同意繼續(xù)戀愛等,一般情形下不具有與綁架罪嚴厲刑罰相當的否定評價程度,也不認定為綁架罪 ,認定為非法拘禁罪更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要求。本案案發(fā)后,被害人湯某對馮某的行為表示諒解,并多次請求對馮某從輕處理。因此,認定為非法拘禁罪是結合本案的事實與情節(jié)、被害人的意愿以及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tǒng)一的最佳選擇。
[關鍵詞] 犯罪心理機制 犯罪心理 無意識
犯罪心理機制是犯罪心理學的重要研究課題,美國心理學家武德沃斯將機制定義為一種或一組有目的的反應方式,精神分析學派認為機制代表由壓抑而產生的無意識的行為動因。華生、斯金納等行為主義學派認為機制是刺激與反應之間的對應關系。國外學者一般認為犯罪心理機制是與犯罪有關的防衛(wèi)機制,是個體在精神受干擾時保持心理平衡的手段。日本學者森武夫認為,雖然犯罪有著復雜的原因,但首要解決的問題是行為人內心的矛盾和沖突。國外關于犯罪心理機制的問題研究出現了很多學說,本質相異論,包括生理相異論和心理相異論,前者認為生理上的異質或部分異質是發(fā)動犯罪行為的驅力和機制,心理上的異質論是把犯罪者看作是“心理上異常的人(狂人、智力低下者、性格異常者)”即具有某種犯罪人格。犯罪傾向論認為正常人與犯罪者都存在侵害他人利益以滿足自己欲望的犯罪傾向。犯罪行為的發(fā)生,是外界誘惑對個體犯罪傾向的推動力的大小所決定的。美籍匈牙利精神分析學家Franz Alexander和瑞士精神分析學家Aichorn等人認為的神經癥犯罪人是“由無意識的罪惡感引起了犯罪?!?/p>
欲求不滿論源于精神分析學派,以弗洛伊德為首的精神分析學派指出,人的心理活動并非時刻處于有意識狀態(tài),意識不是人的全部心理活動。人的某些需要、興趣、欲望和以往經歷過的某些沒有得到滿足和重視的經驗和心理,在內心深處潛伏起來,成為無意識?!靶睦磉^程主要是潛意識的,至于意識的心理過程則僅僅是整個心靈的分離部分和動作”。“所謂無意識,它一方面包含著種種因潛伏而暫時不為意識所知,其余一切都與意識活動相同的活動,另一方面又包含著種種被‘壓抑’的活動。”弗洛伊德認為無意識同有意識一樣,是人的一種心理活動。它不同于人的有意識活動之處在于,它潛藏于主體心底,是未被主體自覺地意識到的意識。弗洛伊德的無意識學說強調了人的本能作用,把人的精神分為本我、自我和超我三個層次,本我是人的本能活動,包括饑、渴、性等各種原始本能和欲望。自我是受現實倫理原則壓抑而偽裝的本能,為了獲得社會認可和生存權利,自我對本我進行控制并盡量通過合理化的方式來滿足本我的欲望,它代表理性的判斷,協(xié)調本我與自我之間的沖突和矛盾,是看守無意識的門衛(wèi)。超我是完全道德化和完善的一個理想化自我,是與本我的欲望、渴求相對立的,專門指導自我最大限度的限制本我。當本我過強,自我和超我的力量過弱,本我受到過多壓抑時就會在一定條件下發(fā)生違法犯罪行為。這種順應不良是由于意識面臨著與它不相稱的環(huán)境和任務而引起的。弗洛伊德強調欲望的沖動,包括性本能、死本能、趨樂避苦和自我防御的心理機制,他認為,人類社會中之所以存在犯罪現象,根源在于人類本性中的死亡與毀滅的本能傾向?!八辣灸軐蛲獠繒r對他人的攻擊仇恨和謀殺?!狈从沉怂娜烁窭碚摵头缸镉^。
《犯罪心理學》(羅大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中提到,犯罪心理結構中的無意識主要存在動力結構、特征結構和心理狀態(tài)結構中。日本學者安倍淳吉1990年對犯罪心理做了具有層次結構性的表述,認為犯罪者的基本自我和中心自我在犯罪行為發(fā)生中起到了重要作用。鄧思(2004)在論文“人是否生來具有犯罪心理”對人犯罪心理的研究是從自然科學中的“張力場”概念的角度,從刑事法學領域來進行論證的。余華(2003)在“人性角度上的犯罪心理探究”一文中,運用“張力場”的概念來說明犯罪心理。賴勇龍(2005)在其碩士論文“女性犯罪個性心理因素分析”中提到以婚外情為原因的殺人案件,‘觸及人性底層最恐懼、最容易引發(fā)痛苦的“背叛”情結,會給當事人帶來難以平復的巨大的心理創(chuàng)傷?!蠲惰?006)“犯罪心理學不僅研究表現于外的行為和征象,還要深入研究行為背后的個體意識層面,甚至是更深層次的無意識內容,以找到犯罪的真正起點?!薄叭嗽谠缒陮淠疅o助的絕望感不能成為眼前殺人的辯護詞,但他確有可能造成次殺手冷酷殘忍之心的心理背景?!崩钕迹?005)在其論文《移置與凝縮機制在諸種無意識形式中的研究》等對夢的理論分析。在犯罪心理學方面的研究主要方向是“無意識在犯罪心理構成中的存在”,而對于無意識心理狀態(tài)與犯罪心理之間的關系,對犯罪心理的影響因素未做具體的研究。
國外有關司法出版物的摘錄、地方政府研究報告和文章的的網站,心理學百科全書網站,包括Susanne Karstedt教授在Keele大學所做的演講,有關司法統(tǒng)計局的網頁,并使用EBSCO數據庫平臺查閱資料,輸入“Unconscious Crime”.出現類似相關文獻,無意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對罪犯進行心理咨詢時所需要挖掘的隱性因素,把罪犯的人格成長和心理健康做為且國外的研究理論和方案,在可行性和具體操作上,對制定中國本土化的對策的借鑒性和實用性稍顯薄弱。
參考文獻
[1] 羅大華.犯罪心理學(修訂本)[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一、關于職務犯罪偵查權歸屬爭論的誤區(qū)
在我國反腐敗結構功能體系中,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權的理想功能相當強大,不僅對包括村干部在內的所有公務人員的職務犯罪行使偵查權,對職務犯罪中牽涉的部分非公務人員犯罪如行賄罪及與利用職便的公務人員共同犯罪行使偵查權,還對部分公務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它重大犯罪行使機動偵查權。但是,現行的職務犯罪偵查權出現了功能弱化現象,尤其是出現了非功能與反功能。筆者認為,根本原因還是立法設計的理想化。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功能的弱化已經引起了反腐敗各職能部門之間分力格局的變化。
筆者認為,學界在研討職務犯罪偵查權的歸屬和替代問題時,陷入一個絕對化的誤區(qū)或者說對象錯誤。即始終將職務犯罪偵查權作為一個內容和形式的統(tǒng)一體來研究,忽略了現行法對職務犯罪范圍的設定本身是否合理以及在關于職務犯罪的人為界定范圍之內是否具有基于偵查便利的管轄劃分必要這兩個基礎性前提。盡管有學者指出了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之間偵查案件管轄范圍的劃分標準的不科學甚至有悖民主和平等價值,但卻沒有提出建設性的調整意見。同時,上述的觀點或者將偵查權對監(jiān)督權的支撐功能混同于偵查權的監(jiān)督功能,或者將偵查功能與監(jiān)督功能絕對地對立起來,沒有從作為子功能系統(tǒng)的偵查權對整個檢察權功能體系的貢獻以及與訴訟監(jiān)督功能和公訴功能之間的互惠性角度對檢察機關的偵查權進行反思與重構。
二、職務犯罪偵查權功能更新
關于檢察權中偵查功能的更新問題,筆者的設計思路是:(1)以支撐訴訟監(jiān)督功能為必要并保障支撐的充分有效;(2)對訴訟監(jiān)督功能和一體化的公訴功能沒有直接貢獻的職務犯罪偵查權,按照最有利于偵查的原則劃歸公安機關或監(jiān)察機關;(3)擁有一定限度的機動偵查權,對民事、行政公訴過程中發(fā)現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或直接立案偵查或指揮公安機關進行偵查,應對形勢變化產生的新型犯罪,填補偵查權主體多元化可能造成的盲區(qū)。
(一)剝離與訴訟監(jiān)督無直接關聯的職務犯罪偵查權
199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范圍的規(guī)定》具體規(guī)定的職務犯罪大致有55種,即貪污賄賂犯罪12種,瀆職犯罪34種,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利犯罪7種。這其中,有相當一部分職務犯罪類型與檢察機關行使訴訟監(jiān)督權沒有必然的聯系,應當進行分離并歸位。為此,筆者對現行的職務犯罪偵查權設計了以下分配方案:
1、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實施的職務犯罪,應當歸屬公安機關統(tǒng)一偵查。理由是:(1)市場和社會對平等主體的要求,尤其是世貿規(guī)則無差別待遇的要求,排斥單純以身份和財產所有權區(qū)分的法律適用不平等。試想,當相鄰的兩家國有和非國有銀行發(fā)生同樣的收銀員侵吞存款或者信貸員收受貸款客戶賄賂的案件,盡管最終判決結果從罪名和量刑上進行區(qū)別可以用侵犯的客體復雜性不同來解釋,但在被法院宣判有罪之前,我們憑什幺法理可以對其中屬于“國有”的員工適用“12小時傳喚”和“14天刑拘”,而對“非國有”的員工卻適用“48小時留置”和“37天刑拘”?(2)公安機關的偵查力量與偵查水平在對付此類犯罪時存在比較優(yōu)勢,譬如專門設立了經偵大隊。那幺,出于對擔心破案能力的反對意見顯然不攻自破。(3)除非全面推行“檢警一體化”偵查模式,否則以檢察機關的人力、物力、財力根本無法對此類犯罪進行全面的有效打擊。(4)斷絕檢察機關與企業(yè)等利益集團之間的權錢交易可能,將有助于保障檢察權行使的公正性,有助于防范檢察機關內部的腐敗,進而有助于檢察機關與檢察官權威的重塑。盡管交給公安機關偵查同樣存在這種可能,但由檢察機關進行監(jiān)督總比檢察機關自我監(jiān)督奏效得多。
2、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執(zhí)法機關中行使司法權或行政執(zhí)法權的公務人員實施的職務犯罪,以及其它國家工作人員在協(xié)助上述人員行使司法權或行政執(zhí)法權過程中實施的職務犯罪,仍由檢察機關負責偵查。理由是:(1)上述偵查管轄范圍與法律明確授權的訴訟監(jiān)督對象范圍一致,包括了審判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勞動教養(yǎng)機關和狹義的司法行政機關,并沒有放棄法定的監(jiān)督職責。(2)根據國務院《關于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和《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結合《刑事訴訟法》關于檢察機關立案監(jiān)督權的有關內容,對行政執(zhí)法機關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追究等故意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行為中存在的職務犯罪進行查處,是對立案監(jiān)督功能的必要和充分支撐。同時,也對民事、行政公訴功能提供了支持。(3)以司法活動和行政執(zhí)法活動的職權主體身份和職權行為進行的雙重管轄劃分,突出了法治對司法、執(zhí)法主體與從事其它公務的人員在職業(yè)操守要求上的區(qū)別。從人和事兩方面,為檢察機關全面正確履行對最具國家強制力和作為解決利益沖突最主要手段的司法權與行政執(zhí)法權進行監(jiān)督的基本使命提供了保障。(4)上述雙重管轄劃分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一方面?zhèn)刹閷ο笏趩挝幌鄬潭?,而司法和行政?zhí)法的職權范圍也容易確定;另一方面,從刑法分則中的許多相關罪名本身就明確指向特定的司法和行政執(zhí)法行為可以直接區(qū)別管轄,如不征、少征稅款罪、枉法裁判罪等。(5)針對與訴訟監(jiān)督權直接關聯的職務犯罪偵查權將使得檢察權中的監(jiān)督功能與偵查功能實現最大程度的互惠,即從監(jiān)督活動中發(fā)現職務犯罪線索,通過職務犯罪偵查增強監(jiān)督效力。(6)管轄案件各類在量上的減少將帶來質上的提高,保證將有限的檢察資源集中投入到應當且最適宜由檢察機關承擔的偵查任務中,強化偵查功能進而強化檢察權的整體功能。
3、前兩類以外的其它職務犯罪由監(jiān)察機關進行偵查。理由是:(1)監(jiān)察機關設立的目的和任務原本就是查糾公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在國家機關體系中具有廉政監(jiān)督地位。(2)監(jiān)察機關事實上參與甚至主持了一些重大復雜的職務犯罪,在能力與經驗上可以勝任偵查職責。(3)監(jiān)察機關身居政府之中,具備偵控以行政管理人員和行政管理行為為主要偵查對象的特定職務犯罪的信息優(yōu)勢。(4)將針對違法違紀的監(jiān)察權升格為針對職務犯罪的偵查權,與職務犯罪從違法違紀形態(tài)發(fā)展為犯罪形態(tài)的一般規(guī)律相符,打擊與預防效果與檢察機關負責偵查時相比將呈現增強趨勢。(5)賦予監(jiān)察機關一定范圍的職務犯罪偵查權以取代“兩規(guī)”,“兩指”等政治手段,既可解決反腐敗斗爭的實際需要又能促進法制化與民主化。
4、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由上級監(jiān)督機關進行偵查;監(jiān)督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由上級檢察機關進行偵查。自然公正或正義要求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當然也不會允許自查自糾的偵查行為。
因此交叉?zhèn)刹閯菰诒匦?,但如果由同級之間互相偵查,或者有“官官相護”之嫌,或者有分庭對抗之憂。由高位階的對方上級掌握制約機制也許是最佳選擇。
5、檢察機關在與公安機關、監(jiān)察機關之間出現職務犯罪案件管轄糾紛時具有偵查優(yōu)先權。因為偵查活動是訴訟活動的啟動和起始階段,而檢察機關擁有訴訟監(jiān)督權。但應當賦予公安機關和監(jiān)督機關向上級檢察機關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力。對于因為犯罪競合、數罪或共同犯罪出現的共同管轄案件,檢察機關立案后,認為由公安機關或監(jiān)督機關偵查更適合的,可以移送管轄。
6、職務犯罪中單位犯罪的管轄參照上述劃分。
原本統(tǒng)一由檢察機關行使的職務犯罪偵查權一分為三,不可避免將出現一些協(xié)調上的困難甚至權力主體之間的沖突。具體的問題有待在實踐中逐步加以解決。畢竟從理論上進行設計和論證的結果只能是“相對合理”。
(二)增補在訴訟監(jiān)督過程中發(fā)現的妨害訴訟犯罪偵查權
基于健全和完善訴訟監(jiān)督權功能的考慮,檢察機關的偵查權不應局限于職務犯罪的范疇,應當包括對妨害訴訟活動的非職務犯罪。在增補偵查權之前,有必要借鑒一下國外關于檢察機關偵查權的立法例。
在英國,檢察機關僅行使部分刑事偵查權,即根據1987年的《嚴重欺詐局法》有權直接立案偵查涉嫌500萬英鎊以上的重大復雜欺詐案件。嚴重欺詐局設在檢察機關內,有權要求任何與商業(yè)欺詐案件有關的公民或企業(yè)提供相關信息、文件和資料,也有權進入相關機構調查等。繼英國之后,新西蘭、挪威、烏干達、南非等國也仿效英國成立了由總檢察長領導的嚴重欺詐局。在美國,檢察機關直接進行偵查的案件主要包括:特別重大的貪污案、行賄受賄案、警察腐敗案、白領犯罪、智能犯罪等。在日本,檢察機關主要對部分經濟與公司案件、嚴重偷稅與漏稅案件、公務人員貪污受賄案件進行偵查。一些高等檢察廳還成立了“特別偵查部”,專門負責這類案件的偵查工作。在韓國,檢察機關自行偵查的犯罪案件,包括智力型犯罪、復雜犯罪和嚴重的犯罪,如政府官員(四級以上公務員)利用職務犯罪、經濟犯罪、犯罪、環(huán)境污染犯罪、有組織犯罪、偷稅以及警察犯罪等。
聯合國大會1990年批準的《關于檢察官作用的準則》特別指出:“檢察官應當適當注意對公務人員所犯罪行,特別是對貪污腐化、濫用權力、嚴重侵犯人權、國際公認的其它罪行的,和依照法律授權或當地慣例對這種罪行的調查?!笨梢?,檢察機關的直接偵查權以職務犯罪為主但并非只針對職務犯罪,也可以針對特定的犯罪類型,具體設定完全根據實際需要。
有鑒于此,根據訴訟監(jiān)督功能的需要,筆者認為檢察機關對下列案件應當行使偵查權:
1、刑法分則中規(guī)定的妨害司法類罪劃歸檢察機關管轄。有利于在監(jiān)督司法權行使主體及其職權行為的基礎上,對其它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jiān)督。經驗表明,訴訟參與人的妨害司法行為往往與司法人員職務犯罪相關聯。在偵查其中一類犯罪的過程中可能發(fā)現重要的其它犯罪線索,對兩類犯罪的偵查都有促進作用。如從偽證罪可能挖掘出法官、枉法裁判的職務犯罪。從法理上說,也只有通過對訴訟參與人的整體監(jiān)督,才能將三大訴訟法中關于檢察機關實行法律監(jiān)督的規(guī)定落到實處,維護司法權威與司法公正。
2、直接以司法人員或行政執(zhí)法人員為犯罪對象的人身傷害及侵犯其它人身權利與民利的犯罪案件。因為對司法人員與行政執(zhí)法人員的依法保護也是對司法和行政執(zhí)法正常秩序的維護,是對訴訟民主、文明、公正的保障,與訴訟監(jiān)督具有共同的價值取向。同時,也能從偵查過程中發(fā)現其它妨害司法的普通犯罪或職務犯罪線索。當然,如果確實與身份或職權無關,也可以交由公安機關偵查。如果被害人是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的,為了回避應當交由公安機關偵查。
3、職業(yè)律師利用律師職便實施的犯罪案件。這與第一類妨害司法罪存在競合,但律師利用職便實施的犯罪并不限于訴訟活動或司法活動。隨著“法曹一元化”在我國的發(fā)展,尤其是統(tǒng)一司法資格考試的全面推行,律師將成為法官和檢察官隊伍中精英的主要人才資源。換句話說,律師作為司法工作者,其職務行為雖不屬于公務,但與法官和檢察官具有很大的接近度。從某種意義上說,律師的職業(yè)操守對訴訟的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都有至關重要的影響力。因此,對于律師在訴訟或非訴活動中的詐騙、敲詐勒索、受賄、侵占等犯罪行為,由負責訴訟監(jiān)督的檢察機關進行偵查,有助于維護正常的司法秩序和司法職業(yè)的廉潔與高尚。
(三)擴充機動偵查權
我國檢察機關現有的機動偵查權同樣受限于“身份”與“職權”。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它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經過以上的重組后,檢察機關的機動偵查權應當作適當的調整和擴充:
1、在民事、行政公訴案件的調查、審查中發(fā)現的非屬檢察機關固定管轄的犯罪案件。如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豆腐渣”工程進行公訴時,直接偵查其中牽涉的非法招投標等犯罪。這樣一來,有助于公訴權的統(tǒng)一行使。
2、新出現的犯罪類型。如針對足球“黑哨”事件,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司法解釋以“公司、企業(yè)人員”批捕和。筆者認為從訴訟監(jiān)督的角度考慮,檢察機關對此類新概念犯罪自行偵查更為妥當。
3、基于回避的代位偵查。不宜由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不限于職務犯罪案件)以及不宜由監(jiān)察機關偵查的職務犯罪案件。如公安機關領導的家屬或子女的犯罪案件等。借此保障偵查程序的合法和結果的公正。如果是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的親屬實施的檢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職務犯罪,同理應當由監(jiān)察機關替代偵查。
4、基于不作為的代位偵查。立案監(jiān)督中,對公安機關拒不說明不立案理由,或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后拒不立案,以及雖然立案但擱置不予偵查的案件,經向公安機關正式提出書面糾正違法意見并經上級檢察機關向上級公安機關通報后,仍然不予立案或偵查的,經省級檢察機關審批同意,取代公安機關行使偵查權。同樣,針對監(jiān)察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參照以上辦法執(zhí)行。
5、基于違法偵查的代位偵查。對于公安機關和監(jiān)察機關偵查人員由于刑訊逼供、、枉法追訴、報復陷害等違法偵查行為構成職務犯罪的原案,即被違法偵查的案件,檢察機關有權對原偵查結論予以撤銷并自行組織重新偵查。
6、將原機動偵查的范圍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縮小為司法和行政執(zhí)法人員,與職務犯罪偵查權的重新配置相協(xié)調。
參考文獻
1、謝志強、王紅兵:《機動偵查權淺議》,《檢察日報》2002年4月12日。
2、夏邦《中國檢察院體制應予取消》,《法學》1997年第7期。
3、田雙鄂、余立進:《“國家工作人員”范圍辨析》,《人民法院報》2002年5月7日。
4、對于現行檢察權中以身份區(qū)別管轄權的平等價值判斷,屬于偵查權的微觀功能研究范疇。前文引述的夏邦一文關于“遺毒”的指控,筆者認為應當一分為二地理解。指控看似代表了“從身份到契約”(〔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譯,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97頁)的前進方向,也可以用來批判亞里士多德“正義即不義,不義即正義”正義觀,(亞氏的正義觀不是人人都享有平等的權利,而是不同的人應該享有不等的權利,是建立在不平等人生觀的基礎之上的,是一種不正義基礎上的正義。參見李龍主編,前引書,第44頁)但由于忽視基于某些職權而形成的事實上的不平等,忽視對特殊犯罪區(qū)別偵查所體現的權責統(tǒng)一或權利義務相一致的法律上的平等,忽視公務人員非職務犯罪的其它刑事犯罪與非公務人員適用同一偵查程序的事實和法律上的平等,并不能構成對職務犯罪偵查權平等價值的完全否定,但卻足以構成部分否定。因為它至少可以引發(fā)關于職務犯罪偵查中12小時最長連續(xù)傳喚期限與其它犯罪偵查中48小時最長連續(xù)留置期限,以及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犯罪最長刑事拘留期限為37天而檢察機關偵查的卻只有14天的比較反思。
5、參見張雪妲,前引文,第153頁。該文認為公安機難以勝任偵破“白領犯罪”對偵查人員謀略和技巧要求。
筆者認為,將國企人員和單位犯罪歸屬檢察機關管轄,在檢察經費依靠“皇糧”明顯不足的現實條件下,已經成為了反功能,這可能是立法者始料不及的。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計劃財務裝備局承擔的《檢察機關經費保障機制研究》重點課題組調查研究顯示:在檢察系統(tǒng)開展教育整頓前的1997年,全系統(tǒng)經費支出85.57億元中,各種形式的外單位贊助13.9億元,在發(fā)案單位報銷4.78億元。參見中國檢察理論研究所編:《檢察理論研究成果薈萃》,第129頁。在接受了這些維持檢察機關“生計”的“雜糧”之后,檢察機關能否保證鐵面無私遭到了合理的懷疑,這也是啟動隊伍教育整頓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公正既需要高素質的檢察隊伍,也需要保障公正的外部環(huán)境,并非搞幾次運動可以解決的問題。
6、參見梁國慶主編:《國際反貪污賄賂理論與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477頁。
7、張培田:《檢察制度本源芻探》,孫謙、劉立憲主編:《檢察論叢》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48頁。
8、劉立憲、吳孟栓:《國際檢察制度發(fā)展趨勢的把握和分析》,《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1999年第3期。
9、劉兆興:《兩大法系國家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比較》,《外國法評譯》1995年第3期;龍宗智:《論檢察官偵查的特點和要求》,前引文,第45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