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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這樣“跑”出來的項目對促進當?shù)匕l(fā)展未必是最佳選擇。在貧困地區(qū),哪個地方該建什么項目,撥多少錢,應當是所在地區(qū)的主管部門(省地縣)從大局需要和實際出發(fā),分清輕重緩急,統(tǒng)籌安排,把有限的錢用到最需要的地方以爭取最佳效益。上述那個村的幾個項目,如果不是工作組幾位成員幾十次上百次地跑,根本辦不成。而當?shù)氐钠渌l(xiāng)村,有的也許比這個村更需要興辦這些項目,卻因為沒有人為他們奔走呼號,或者爭取力度不如上述村的工作組,項目也就拖到了猴年馬月。
其次,說明扶貧項目建設存在隨意性。有人“跑”部門找關(guān)系就可立項撥款建成工程,沒有人“跑”,沒有關(guān)系就不建,反映當?shù)貙?a href="http://m.emerson-ct.cn/article/xzgaoshou/jnjl/200811/107964.html" target="_blank">扶貧款的使用沒有嚴格的審查批準章法,存在很大的主觀隨意性。也說明上級對扶貧款使用的監(jiān)管不力,只要用完了,為老百姓辦事了,就不去審查用得是否得當。從扶貧款經(jīng)常被挪用的現(xiàn)象可以看出,在許多地方,即使沒有為老百姓辦事,只要巧立名目,說是為老百姓辦事了,也可糊弄過去。為什么有些貧困地區(qū)國家花了不少錢,卻多年來面貌依舊,沒有取得應有的效果?隨意立項和撥款不能不說是一個重要原因。
再次,隨意決定扶貧項目和支配扶貧款,極易滋生腐敗。既然涉及上十萬幾十萬元的錢,可以撥到這里也可以撥到那里,那么究竟給誰,有權(quán)調(diào)撥的人就可能不是根據(jù)科學論證的實際需要,而是根據(jù)撥到哪里能使自己或者自己的部門得到好處和得到多少好處來決定。有些部門往下劃撥國家的款項,領(lǐng)款的地方或者單位必須給予一定數(shù)量的回扣或變相回扣,這樣的事報紙多次曝光。上述工作組員也是大機關(guān)的相當一級干部,為了爭取扶貧項目和錢款,不得不請實權(quán)部門的人物喝酒,送些土特產(chǎn),相比之下,這是最小的代價了。
“關(guān)系扶貧”是扶貧工作中的悲劇,這樣做只能助長不正之風,從根本上講對扶貧工作有害無益。正確做法應當是,決策部門從“關(guān)系扶貧”的事例中舉一反三,檢查扶貧工作存在的深層次問題,采取切實措施加以改進。對于嘔心瀝血搞“關(guān)系扶貧”的同志,要充分肯定他們?yōu)槿罕娹k事的積極性,同時也要指出,扶貧工作要嚴格遵紀守法,發(fā)現(xiàn)政策層面上的問題,應當及時地向上級反映,提出意見建議,而不要利用政策法規(guī)的不完善,通過關(guān)系網(wǎng)來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