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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許可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
浙江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開發(fā)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guī)定
開發(fā)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
二、許可對象
省立項的涉及水土保持的開發(fā)建設項目。
三、許可條件
(一)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表)的條件
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項目須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
⑴占地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
⑵施工條件復雜,開挖或填筑土石方量5萬立方米以上。
⑶地處生態(tài)環(huán)境敏感區(qū)域,占地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開挖(或填筑)土石方量2萬立方米以上。
⒉符合下列條件的項目須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較輕。
⑵對生態(tài)環(huán)境影響一般。
(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表)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編制
⒈總投資在3億元以上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編制單位應當持有甲級《編制開發(fā)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資格證書》;
⒉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3億元以下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編制單位應當持有甲級或乙級《編制開發(fā)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資格證書》;
⒊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和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編制單位應當持有甲級或乙級、丙級《編制開發(fā)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資格證書》。
(三)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表)的內容應當滿足:
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
⒉依據(jù)《開發(fā)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規(guī)范(SL204-98)》、《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技術規(guī)范(GB/T16453.1~16453.6-1996)》、《水利水電工程制圖標準水土保持圖(SL73.6-2001)》等國家、行業(yè)、地方的水土保持技術規(guī)范、標準。
⒊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界定清楚、準確。
⒋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與周圍環(huán)境相協(xié)調,并達到主體工程相同的設計深度。
⒌水土保持投資估算編制依據(jù)、方法、結果正確。
⒍水土保持監(jiān)測的內容和方法得當。
(四)項目的選址、建設等符合浙江省水土保持總體規(guī)劃和所在市、縣(市、區(qū))的水土保持規(guī)劃。
四、申報材料目錄(分兩大類)
(一)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審批(再分兩類)
⒈公路建設項目
⑴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根據(jù)預審意見修改補充),一式二十份。
⑵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送審稿)一份
(3)省交通廳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預審意見。
(4)項目法人要求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請示,文頭、文號、事由、內容、行文單位及日期應齊全。
(5)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類似或相關文件)。
(6)可行性研究報告
⒉其他建設項目
⑴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根據(jù)評估論證意見修改補充),一式二十份。
⑵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送審稿)一份
(3)持有相應《工程咨詢資格證書》的咨詢評估機構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評估論證意見》(一式二十份)。
(4)項目法人要求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請示,文頭、文號、事由、內容、行文單位及日期應齊全。
(5)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類似或相關文件)。
(6)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審批
⒈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一式七份,項目法人在申報欄內蓋章)。
⒉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類似或相關文件)。
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程序與時限
(一)受理
省立項的開發(fā)建設項目法人(未成立項目法人的為機構)應按第四條所列清單持全部材料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是否受理。
(二)審查
受理后對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表)的內容進行必要的核查,需要對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表)組織專家評審或進行聽證的,5日內開始組織專家評審或進行聽證并形成書面的審查意見或聽證意見,以便對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表)進行修改和補充。
(三)審批
1、材料齊全、符合審批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審批手續(xù),將批文發(fā)送項目法人和省發(fā)展改革、環(huán)保等部門和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
但需要組織專家評審或聽證的項目,自開始組織評審或聽證之日起至對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表)進行修改補充形成報批稿(一式三份)重新提交之日期間的時間不計算在20個工作日之內。
2、不符合審批條件且在規(guī)定時限內未對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表)進行修改補充的,作出不予審批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所享有的權利。
(四)水土保持設施設計、施工的監(jiān)督檢查
⒈監(jiān)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⑴項目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中是否包括水土保持設施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設計內容是否全面,設計深度是否滿足要求。
⑵項目性質、規(guī)模、建設地點等發(fā)生變化后,是否按規(guī)定重新報批水土保持方案。
⑶單項水土保持設施的規(guī)模、位置變更后,是否履行了變更手續(xù)并重新進行設計。
⑷水土保持投資是否列入工程總投資。
⑸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是否依法繳納。
⑹項目法人是否將水土保持設施的實施納入工程建設的總體實施計劃,對水土保持設施建設的監(jiān)督管理是否到位。
⑺是否委托建設監(jiān)理單位開展水土保持設施建設監(jiān)理,資料積累、整理、立卷是否滿足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的有關要求。
⑻在與施工單位簽定的施工合同中,是否包括水土保持設施建設內容,是否有進度和相關技術要求,與主體工程是否同步。
⑼監(jiān)理單位是否將水土保持設施建設納入項目監(jiān)理規(guī)劃及其實施細則,并據(jù)此開展水土保持設施建設的監(jiān)理工作。
⑽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報告中是否包含水土保持設施建設的內容,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工程建設過程中的水土流失。
⑾取料場、棄渣場等位置是否與水土保持方案一致。如有變更,是否辦理了有關變更手續(xù)。
⑿水土保持設施建設的質量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方案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的要求。
⒀是否委托水土保持監(jiān)測單位開展水土保持監(jiān)測工作情況。監(jiān)測工作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范和技術標準的要求。
⒁歷次水土保持監(jiān)督檢查所發(fā)現(xiàn)問題的整改情況。
⒉監(jiān)督檢查的方式
⑴建設單位按季度定期依照上列內容報送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情況,省水利廳會同所在地市、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所報送的材料予以核查。
⑵所在地市、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現(xiàn)場監(jiān)督檢查。
⑶省水利廳不定期現(xiàn)場抽查。
⒊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問題的處理
對所存在的問題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并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處理決定依法可由所在地市、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作出。
(五)水土保持設施驗收
⒈驗收條件
⑴開發(fā)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xù)完備,水土保持工程設計、施工、監(jiān)理、財務支出、水土流失監(jiān)測報告等資料齊全;
⑵水土保持設施按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設計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體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⑶治理程度、攔渣率、植被恢復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標達到了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復文件的要求及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技術標準;
⑷水土保持設施具備正常運行條件,且能持續(xù)、安全、有效運轉,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維護措施落實。
⒉驗收程序
⑴項目法人會同項目建設監(jiān)理單位和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實施工作總結報告和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技術報告。
⑵咨詢評估機構對水土保持設施進行技術評估并提交技術評估報告(暫不執(zhí)行)。
⑶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主體工程或組織水土保持單項工程驗收。
⑷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驗收意見,驗收合格的辦理驗收合格手續(xù),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