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公司股權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yōu)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yōu)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一、伊利股份股權激勵方案中存在的若干問題
伊利股份于2006年4月24日股改后復牌當天出臺了股權激勵草案。隨后在2006年12月28日在公司董、監(jiān)事會審議通過,正式確定將5000萬份伊利股份股票期權分別授予公司高管,占當時股票總額的9.681%。每份期權擁有在授權日起8年內(nèi)的可行權日以行權價格和行權條件購買l股伊利股份股票的權利。期權授予日為2006年l2月28日。
1、關于行權價格
該方案的行權價確定為股權激勵草案摘要公告前最后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除權后的價格為13.33元。此后由于實施利潤分配和發(fā)行認股權證,行權價調(diào)整為l2.05元。這一價格水平相當于在股權分置改革前按市場價格購買公司股票,價格的確定還是相當公平的。
2、關于行權條件
該方案明確規(guī)定,激勵對象首期行權時公司必須滿足上一年度扣除非經(jīng)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增長率不低于l7%,且上一年度主營業(yè)務收入增長率不低于20%。而在2007年4)130日的公司公告中,這一關鍵條款已被董事會以確定業(yè)績考核指標計算I:1徑為名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凈利潤增長率為在當年扣除非經(jīng)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的基礎上加上股票期權會計處理本身對凈利潤的影響數(shù)后與上一年相比的實際增長率。之所以這么修改,我認為是由于股權激勵幅度非常大,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對等待期凈利潤的負面影響將非常明顯。如果嚴格執(zhí)行原計劃,激勵對象很可能無法行權,從而失去潛在的巨額收益。伊利股份激勵對象既想獲得股權激勵,又要剔除期權費用化對凈利潤的影響,這種做法不僅在國內(nèi)絕無僅有,在國外也非常罕見。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國外研究;國內(nèi)研究等進行講述,包括了傳統(tǒng)的股利政策理論、現(xiàn)代股利政策、股利無關論、稅收效應理論、“一鳥在手”理論、追隨者效應理論、信號傳遞理論、證券估價分析聯(lián)系在一起,還沒形成一個專門的研究領域、現(xiàn)代股利政策認為,在完善資本市場環(huán)境中,股利政策并不重要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摘要:截止到2007年底,我國A股上市公司達到上千家,證券市場已經(jīng)成為我國經(jīng)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也應該看到,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著不分配股利或分配股利以再融資為目的的現(xiàn)象,這被學術界稱為“中國股利政策之謎”,股利政策已成為國內(nèi)外公司財務、金融領域的一個研究重點。
論文關鍵詞:現(xiàn)金股利股票股利股利政策
公司稅后利潤究竟應該分配給股東還是留在公司內(nèi)部?應該采取怎樣的方式把股利分配給股東?應該分配多少股利給股東?股利分配的金額和方式對公司價值和股東財富有怎樣的影響?這些問題一直沒有得到一致的回答,因而,公司股利政策的問題也成為公司財務領域長期以來的研究熱點和難點。
一、國外研究
西方國家對于上市公司股幣政策的研究歷史較長,最先是和證券估價分析聯(lián)系在一起,還沒形成一個專門的研究領域。對股利政策的真正研究開始于20世紀60年代。1961年美國芝加哥大學兩位財務學家米勒和莫迪格利安尼發(fā)表了《股利政策、增長和股票估價》一文,股利政策一時成為眾多學者的研究熱點。此后,很多財務學家對此發(fā)表了大量的論文,并形成了傳統(tǒng)股利政策理論與現(xiàn)代股利政策理論。前者主要側重于研究股利政策與股票價格的相關性方面,形成了股利無關論與稅差理論;而后者側重于研究股利引起股票價格變動的原因,形成了追隨者效應理論、股利信號傳遞理論和成本理論。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特殊限制規(guī)則;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等進行講述,包括了其余股東的同意權與否決權、其他股東的優(yōu)先購買權、何謂“同等條件”、“同等條件”的強制性與意思自治的協(xié)調(diào)、優(yōu)先購買權適用情形的狹義論、兩種觀點的爭鳴、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的法律效力的實證性分析等,據(jù)資料請見:
【論文關鍵詞】有限責任公司優(yōu)先購買權合同效力法律保護
【論文摘要】通過對2005年新忪司法’))第72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制度的闡釋,明確了股東同意權的重新設置避免了股東會召開難的問題,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的行使程序,以及不同意轉讓的強制購買權與視為同意權。違反該條而簽訂的合同效力,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對于違反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的合同應當根據(jù)實踐中的具體情況應區(qū)分對待。
一、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特殊限制規(guī)則
1.其余股東的同意權與否決權。1993年《公司法》第35條第2款規(guī)定了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的前置程序:“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jīng)全體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該法第38條又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職權之一是“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以股東會集中決策為前提。從正面看,其余股東對股東向外轉讓股權享有同意權;從反面看,同意權也是否決權。在股東迫切需要出讓股權時,一些股東會拒絕或怠于召集股東會,致使股東遲遲不能獲得股東會是否同意股東轉讓的意思表示。實踐操作中,出賣股權的股東為啟動股東會召集程序,不得不通過耗時費力的訴訟程序才能獲得救濟。
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時,不需履行股東會決議程序,只需書面征求其他股東的意見即可,繞開了股東會召開難這一問題。新《公司法》第38條刪除了股東會“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的條款,股東會享有的集中統(tǒng)一決策權由此轉變?yōu)楣蓶|個別同意權。新《公司法》第72條第2款建立了出讓股東向其他股東個別發(fā)函征求意見的制度,以及其他股東默示同意的推定制度:“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合同概述;幾種特殊情形下的股權轉讓問題等進行講述,包括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股東名冊變更登記的效力、工商變更登記的效力、股東不足額出資或抽逃出資后的股權轉讓問題、名義股東的股權轉讓問題、侵害其他股東的優(yōu)先購買權時的股權轉讓問題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關鍵詞:股權轉讓股東名冊工商登記合同效力
論文摘要: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合同效力,不僅僅涉及股權能否順利轉讓,而且關系著著轉讓人、受讓人的利益及公司其他股東、公司的利益。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的效力分析是解決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關鍵。本文在論述股東名冊、工商登記效力的基礎上,進一步論述了特殊情形下股權轉讓的問題。
1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合同概述
1.1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一般情況下,公司股東作為股權出讓人與股權受讓人就股權的轉讓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股權轉讓合同即為成立,這一點在學術界已無可爭議,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問題則眾說紛蕓,有學者將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問題歸納為三種標準。即協(xié)議標準、公司登記標準和工商登記標準?!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明確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庇捎诓o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股權轉讓合同須經(jīng)登記程序方始生效,因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起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股權受讓人向股權出讓人支付對價,公司變更股東名冊,以及工商登記機關變更工商登記,都是屬于對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也就是說,只要公司股東作為股權出讓人與股權受讓人就股權的轉讓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股權轉讓合同即為成立且生效,雙方或一方應當進行公司變更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但股權轉讓合同成立且生效并不意味著出讓人就喪失股東資格、喪失股權,受讓人就取得股東資格、取得股權。
【論文關鍵詞】:股票期權;股權激勵;激勵模式
【論文摘要】:激勵問題是管理界一直在探索的話題,是一個世界性和永久性的課題,也是我國企業(yè)尤其是上市公司最為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F(xiàn)代企業(yè)理論和國外實踐證明股權激勵對于改善企業(yè)治理結構,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增強企業(yè)凝聚力和市場競爭力起到非常積極的作用。股權激勵是一種有效的激發(fā)人力資源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的管理方式。鑒于此,文章粗淺得分析了股權激勵的理論基礎。
在經(jīng)濟管理界,任何一種現(xiàn)象從出現(xiàn)到盛行,背后必然有其理論依據(jù)。股權激勵是現(xiàn)代公司激勵的主要形式之
一,股權激勵制度產(chǎn)生的經(jīng)濟學依據(jù),學術界有不同的看法,但就其實質而言,可以歸納為以下三種:
(一)委托-理論
委托-理論把企業(yè)看作是委托人和人之間圍繞著風險分配所作的一種契約安排,是由米契爾·詹森(MichaelJensen)和威廉·麥克林(WilliamHMeckling)在1976年發(fā)表的論文《企業(yè)理論:管理行為、成本及其所有結構》中首次提出的①。委托-理論有兩個主要結論:一是在任何滿足人參與約束及激勵相容約束而使委托人預期效用最大化的激勵合約中,人都必須承受部分風險;二是如果人是一個風險中性者,那么就可以通過使人承受完全風險(即讓他成為惟一的剩余權益者)來達到最優(yōu)激勵效果。由于委托人與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契約不完備,人的行動不能直接被委托人觀察到,從而產(chǎn)生人不以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為減少人采取機會主義行為和所有者對其進行監(jiān)督的成本,風險收入是一個不可缺少的變量。所以委托理論的關鍵是委托人如何設計相應的制度,并且如何在這種制度下保證人的自利行為同時也是有利于委托人的。制度設計通常需解決兩類約束問題:一是參與約束(participationconstrains),即需保證人愿意從事委托人委托的工作;二是激勵相容約束(incentivecompatibilityconstrains),即人的自利行為也是有利于委托人的。將委托理論運用于公司實踐,就形成了委托-關系。委托關系通常是指委托人為了自身的利益而委托人從事某些活動,并相應地授予人某些決策權的契約關系。委托關系的實質是委托人不得不對人的行為后果承擔風險,而這源于信息不對稱和契約的不完備。委托理論是關于委托人如何設計一套激勵制度來驅動人為委托人的利益行動的理論。由于委托人無法觀察人的私有信息,也不能觀測到人的行動選擇或者觀測成本太高,只能觀測到產(chǎn)出(公司業(yè)績),所以委托人需要通過一定的激勵合同以促使人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為。